户名:新乡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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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河南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引进和设立的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当符合新乡市实际,服务于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符合红十字基本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推荐
第四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的内容。项目范围可涵盖社区备灾、应急救护、社区卫生与健康、志愿者发展与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市红十字会申报项目,应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或河南省红十字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模版,并向省红十字会申报。
第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在推荐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区的实际需求、红十字会的综合能力、理顺管理体制及当地政府的配套支持等因素。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须设立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省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时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第九条 县级红十字会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落实项目计划书的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上一级红十字会应当支持、帮助、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红十字会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下一级红十字会应当配合和接受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运用和推广“参与式”的项目管理方法,动员各种资源为项目服务,组织项目社区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工作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地区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做好同捐赠方的联络与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尊重和信任,建设性地解决问题。
第四章 项目督导与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督导与评估工作应当贯彻项目的始终,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具体督导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具备所需专 业知识和技能,具有项目管理经验,从而保证督导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督导应当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如目标、时间进度、活动安排及衡量指标、经费支出等为依据。每次督导应有督导报告,记录督导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项目评估从时间上可分为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从类型上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是指由红十字会内部人员参与的评估,外部评估是指由非执行方人员参与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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