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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 接收发放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
为加强做好捐赠物资接收发放工作,根据市红十字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新乡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捐赠物资接收发放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
捐赠物资是指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社会各界捐赠、调配的专项用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的各类物资。
一、捐赠物资的接收
1、接收捐赠的物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手续资料齐全。
2、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统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要求接收捐赠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应按照河南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本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在市(县)政府的领导下和市红十字会的指导下,统一接收捐赠物资。
3、接收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市场监管、卫健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要保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有效期,食品从接收之起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保质期。
4、捐赠人捐赠物资须提供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生产企业捐赠应提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和价格核定证明等证明复印件;个人或经营者捐赠应提供个人或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质检报告和物资价格证明等证明复印件)。
5、接收捐赠批量物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捐赠意向书和物资捐赠函。捐赠协议要明确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市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物资价格核定应以购买时发票所载明的价格或者物资出厂核定价格为准开出票据。(如有基建或安装设备等项目,经协议履行完毕验收后,市红十字会再予开具捐赠票据。)
二、捐赠物资的使用和保管
1、捐赠人对所捐赠物资有明确使用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用作其它用途。
2、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物资台帐,分类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物相符。
3、捐赠物资的运输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4、对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不在市红十字会负责区域内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或报省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5、对捐赠物资有效期进行动态跟踪,建立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各级红十字会要在物资明显位置印有或标贴醒目白底红十字标识,以及“XXX企业或红十字会捐赠”字样。
三、物资发放
1、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捐赠要求,结合群众需求,针对性的将捐赠物资发放给需要的群众。
2、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物资发放*少在三天前将受益人名单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再予以发放。张榜公示内容包括物资发放时间、种类、总数量、受益人总数、发放标准、受益人名单、捐赠来源等内容。
3、物资要及时发放。原则上在收到物资后7天内发放完毕,并将相关手续及发放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人。如上级红十字会或捐赠人有发放时间要求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不得无故延时发放。
4、物资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完备相关手续,留存影像、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接受审计。*终的物资接收、发放统一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各类报表原件由县级红十字会永久保存,复印件上报市红十字会存档。
四、 物资回访反馈
1、物资发放完毕后2个月内对本地区内物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放问题及时处理。回访工作由市红十字会、县级红十字会或抽调部分志愿者参与实施,抽查回访数不少于20%。回访结束后由县级红十字会将书面报告和回访照片上报市红十字会。
2、回访反馈内容包括抽查受益人数、时间、方法、内容(如群众是否按红十字会所定标准收到救灾救助物资、何时收到救灾救助物资、对物资数量及质量有何评价、对物资发放时间及方法有何评价、受益人是否按要求张榜公布等)。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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