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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红〔2019〕44号 新乡市红十字会关于印发 《新乡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部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会财务管理工作,现将《新乡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红十字会
2019年12月24日
新乡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一、总则
为强化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依法理财水平,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事、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二)严格标准、厉行节约、保障重点;
(三)量入为出、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加强捐赠款、物管理,专款专用,完善物资出入库管理,防止漏洞。
(三)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管理要求
(一)强化预算约束。市红十字会年度预算由办公室下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经会领导研究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数和资金用途使用。
(二)严格执行采购招标制度。根据《新乡市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凡在政府采购目录中物资、设备、服务项目应进行统一采购或社会招标。
(三)规范费用审批程序。
1、报销日常发生的办公费用,由具体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附件1),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新乡市红十字会出差审批表》(附件2)并办理审批手续,出差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附件3),部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别审核签字,财务室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财务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四)加强报销票据审查。报销提供的原始票据必须是税务部门监印、内容填写齐全的正式发票或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收据。财务室应严格审核,非正式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全 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结算时,必须按规定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商品服务支出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如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写出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作为报销凭据。
五、收入管理
(一)预算内收入,是指列入财务预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由财政局按计划向市红十字会账户划拨,本单位按财政局划拨的额度和用途进行管理。
预算内收入主要包括:
1、会机关预算编制内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2、会机关由财政及有关部门核拨的专项经费。
3、会机关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二)其他收入,是指会机关依法取得的其他各类收入,本单位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其他收入主要包括: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规规定收取的会费等。
2、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资金。
3、上级红十字会拨入的资金。
六、支出管理
(一)一般经费管理
1.办公费管理
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管理、发放。报销时发票后需附清单。购进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办公室要做到准确登记入账,领用人员需履行登记手续,做到账实相符。
2.报刊资料费管理
领导及各部室订阅的报纸、杂志,应在机关所规定的份数内征订,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应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购买。
3.差旅费管理
差旅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行〔2016〕14号)和《新乡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行〔2019〕5号)文件执行,并结合会机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1)住宿费:工作人员应本着“经济节约”的原则合理选择住宿宾馆,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等级标准、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据报销,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具体见《新乡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附件4)。
(2)差旅补助(包括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的申领
①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到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60元;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区外每人每天80元,到所辖县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
②公务活动出差,原则上凭乘坐公共交通的乘车票据,发放市内交通费;因条件限 制需使用自有机动车辆的,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行,交通补助费按照从市区到出差目的地往返距离进行报销,标准按照每公里1元执行,同时报销出差期间产生的过路费。
③公务活动出差,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
④出差到目的地往返未超过半天的,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
⑤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报销时应附相应的通知文件,如文件中标明安排食宿,则培训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报到日和离开日根据区间乘坐 交通工具所需时间经财务室核实后予以发放;文件中标明安排车辆接送站的,原则上不再发放接送站日期的市内交通费,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⑥出差人或填报人申领出差补助时应按规定如实填报,并对填报内容负责,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履行报销手续。
(3)购买公务机票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财购〔2015〕9号)文件精神,购买带有GP认证的公务机票。
(4)工作人员出差,凡有文件依据的(包括会议、培训通知,活动调研方案等),报销需附相关文件依据。
4.邮电费管理
(1)单位安装的固定电话费用经审批后按月审核结算。
(2)邮寄费报销须提供邮寄文件的详细清单。
5.印刷费管理
公文、资料的印制由办公室根据文件、资料发放范围、用途,必须到财政局指定地点安排印制。费用由财务室及时结算。
6.培训费支出管理
培训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新乡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7〕11号)文件精神执行,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报销凭正式通知、领导批示、正式发票(收据)办理,财务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7.公务用车燃修费管理
(1)车辆费用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规定。
(2)车辆的维修应由司机提出修理项目报办公室,办公室和修理厂进行沟通协商,维修费用经会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8.会议费管理
(1)以本单位或各部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均由办公室负责结账,应严格按照《新乡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新乡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2)会议所需办公用品,由会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购买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定,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统一购买。购买会议办公用品的报销手续与办公室购买办公用品手续相同。
9.公务接待费管理
(1)公务接待范围和公务接待标准按照《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2)外地单位来新,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3)实施公务接待活动必须持有来访单位公函并经会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
10.福利费的管理。
(1)集体福利费的支出,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
(2)干部、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只能按标准慰问一次,慰问品按标准自行购买,使用公务卡结算,目前执行标准为300元,慰问标准原则上根据物价水平进行浮动。
(二)专项经费管理
1、专项经费是指本单位收到的上级红十字会、市财政及有关部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及其他单位捐赠或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单独进行核算的资金。其范围有:
(1)上级红十字会拨入的救灾救助款
(2)各类援助项目的资金
(3)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的各类资金
(4)其他有特别用途的资金
(5)财政及有关部门拨入的各类专项经费
2、专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
3、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责分工:
(1)项目承办部室:负责编制专项经费的使用预算、采购计划;负责执行专项经费的支出使用;协助办公室编制决算。
(2)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审核、汇总、执行监督及决算编制,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专项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追踪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对专项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估、审计;对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的资产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4、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计划、用途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保证专款专用;资金的收支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救灾救助款的管理使用要按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报销依照会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6、专项经费的拨款程序:由经办人填制单位统一印制的拨款通知单,经办人签字、财务室审核、相关领导签字、分管财务副会长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拨款。
7、使用专项经费进行采购的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相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预算,由财务室审核汇总后编制成正式预算,经会领导研究批准后,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手续,进行采购;如由单位自行采购物资,应成立采购小组,依照财政部门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有关的采购规定进行物资采购。
8、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等,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通用专用设备、车辆、电子设备、家具、图书等其它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1500元以上;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淘汰、分配、登记,各科室对本科室的资产安全、完整负责。办公室应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备案卡》和《固定资产标示卡》,所有物品应加贴固定资产标示卡以便管理。(固定资产标示卡不得随意涂改、去除,资产使用人及责任人应定期查看已粘贴的资产标示卡,以保证其完整)
(三)财务室对固定资产总量(额)进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四)需要报废的资产,经办公室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财务室办理账务手续。向财政局资产科提出申请,履行资产报废手续,经财政局批准后,报废资产交办公室进行后续处理。
八、现金管理
(一)平时一般不存在现金收支业务,遇到零星捐款或有重大灾情集中捐款时,所收的现金应于当日及时存入银行捐款账户。
(二)在收取捐赠现金时,应对所收货币进行检验。如因不慎收到假币,经办人员应写出情况说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主管财务副会长,经会领导研究批准后上缴银行进行销毁处理,根据银行销毁凭证,开具红字捐赠发票,冲减捐赠收入。
九、会计核算及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执行。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三)会计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丢失、损毁。
(四)除统一组织的财务检查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会计档案。
十、审计制度
(一)为加强对款物管理监督,维护财经纪律,财务账目、捐赠款物应当每年审计一次,审计工作应聘请具有资质认证的第三方进行,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救灾救助款物的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各部室应当遵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事项,使用各项资金。
(二)各部室不得对外举债、不得对外担保,违法后果自负。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机关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此制度执行。
附件1:《费用报销单》
2:《新乡市红十字会出差审批表》
3:《差旅费报销单》
4:《新乡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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